“一汽丰田”霸王商务政策涉嫌侵权违法
众经销商维权无奈当可诉诸法律支持
一汽丰田集团公司:
今年3月15日,我会第三次向贵司发函,再次阐述对贵司商务政策存在严重问题的意见。然而,时隔半月,未见贵司复函,深感困惑。
一、改革举措仅是说说而已
从去年十月至今,在众多经销商急切地呼吁下,我会经过大量实地调查,已三次向贵公司致函通报本省丰田经销商因厂家不合理的商务政策导致的困难情况。在本会第二次向贵司发函后,贵司十二月十七日回复表示:已积极调整了各项措施,为经销商排忧解难,制订了力度较大的商务政策,合理布局网点,引导拓宽销售区域的服务半径,以更加客观务实的态度应对市场。在计划生产上,以生产预测为基础,和充分与经销商协商的基础上,实施更加科学妥当的生产及供需计划,并制定公平、公正且针对性更强的政策。
今年春节前,作为维护全省汽车行业权益的行业组织,面对众多经销商一次次恳切的诉求,在贵司南方年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会于2月3日在网络上再次发表了“江苏省“汽协”对“一汽丰田”经销商窘境的维权调研文稿”,以期敦促贵公司尽快调改政策。相信贵司已经看到这篇文稿,令人费解的是,贵司未有任何反应(也许是国有特大型企业的习惯)。
春节之后,部分参加年会的经销商欣喜地向本会反映,厂家在年会上承诺对商务政策将有大的改动,但时至今日,失望的经销商们又反映,去年相关政策的改革可谓蜻蜓点水,厂家商务政策调整只是“光打雷不下雨”,相当多经销商依然经营惨淡在焦虑中期待着厂家改弦易辙。部分中小经销商反映,贵司采取的依然是“保大欺小”政策,在滞纳金,年度销售任务政策等方面,厂家依然没有大的改革。
二、经销商们恳切的批评建议
近期,我会在与省内多个地区经销商的再次调研中,深切地感受到他们的焦虑,现将他们一致的建议向贵司反馈如下:
(1)厂家年计划的制订没有科学依据。年计划的制订依据应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而不是采取在经销商预报年计划销售数基础上笼统上涨,甚至更高比例来确定经销商年计数的办法。建议从经销商的销售、库存和订单情况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年计划及市场拓展目标。因为有市场成熟度和区域消费水平以及客户消费趋向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年计划必须要与经销商充分协商,双方签字认可并按年计划配车,如一方不签字认可则不能强配车。
(2)应该立刻取消滞纳金。一汽丰田与经销商所签订的“经销商合同”由于一汽丰田具有垄断性,经销商与一汽丰田实际上处于一种非平等市场主体关系。因此,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和霸王条款均存在且还涉及“合同陷阱”其中向经销商收取不合理“滞纳金”就是最典型的例证。这项政策是国内其它所有汽车生产厂家都没有的政策;造成滞纳金的根本原因并非经销商市场开拓不力,而是一汽丰田销售总公司所制订的年计数远远超出市场的需求,是销售总公司强压给经销商的销售指标;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不合理,除本金外加银行利息还要加1.17的保管费,且以日叠算。这种做法形成经销商未提车就欠款的事实,既加大了经销商的库存量,又加大了经销商的资金成本。
(3)厂家应合理配置车型。“一汽丰田”的主要6大车型,总体讲更新速度不快,有些车型属于滞销产品,为此我们建议:这6大车型可以分滞销和热销两类,按照相对合理比例予以配置。这个比例调整应充分听取各经销店的意见并在年计中确认,不能按厂方一家的意见强制配车。此外,对滞销车型要减产。
(4)科学布局网点。在同一区域重复布点造成网点过于密集,也是经销商失去生存空间的重要因素。在区域的消费总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同一品牌的经营网点过多只会带来市场的无序竞争,目前我省苏中、苏北地区这种情况还不突出,希望一汽丰田销售总公司今后在苏中、苏北地区再设网点时要慎重考虑、引以为戒。
(5)采取积极措施帮助经销商“脱贫解困”。首先要像其它品牌如上海大众等对经销商提车贴息(3个月或6个月),其次放宽返利政策,对经销商加大补贴力度帮助支持经销商脱贫解困。
三、法律界评判厂家政策涉嫌违法
在我会第三次发函贵司半个月未见回复的情况下,因众多经销商请求,3月20日,我会将调研的相关材料提供给省内权威法律专家,请法律界评判贵司商务政策与国家法律相悖到什么程度。3月25日,我会得到答复如下:
“一汽丰田”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内容相悖。丰田汽车销售总公司与经销商属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民法通则》的约束。《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丰田总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是合同,双方之间应当是合同关系,故双方也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质。而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成的合同才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另一方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范畴,显失公平的合同本质上是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丰田总公司不根据变化了的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商务政策,以杀鸡取卵的方式追求短暂利益,制定远超出市场需求的的销售指标,并单方强压经销商接受这个指标,要求经销商完不成任务也必须按月提车、付款;若是不付款,厂家就以银行垫资的方式强行付款、发货;强收违约金、代储费、利息等。经销商因为丰田公司独占的强势地位,被迫与总公司签订的这一系列不平等合同,本质上就是显失公平的合同,经销商不是真正自愿的。依据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丰田总公司利用自己的独占地位,强加压力给经销商,规定的各种条款不允许当事人有选择权,本应是平等主体俨然变成了管理关系,显然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求得双赢,但是丰田总公司却是自己取得短暂利益,经销商濒临绝境,与合同法相悖。
丰田总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中规定不合理的滞纳金,除了本金、银行利息外,还要加1.17的保管费,以日叠加计算高达8.1,。这项国内其他品牌厂家都没有的政策更是丰田总公司利用自己独占优势与经销商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体现。没有哪个经销商愿意支付如此高的滞纳金。
综合法律界意见,我会认为,贵司采取的高压、高指标、强压库、未入金、滞纳金、保管费等不合理政策亦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也是一种将过剩的产能转嫁给经销商的霸道行为。贵司的商务政策是在透支自己的商业信誉,将经销商逼入绝境是在断自己的后路。一个公司若是没了信誉,就会失去大众的信任,一个没了消费者的销售者是肯定存活不下去的。
四、期待厂家实地调研改变政策
我会认为,大型国企理应及时根据市场状况调整商务政策已迫在眉睫。我会再次敦请贵司派出人员来江苏省认真听取各区域经销商的诉求与建议,如果贵司需要,我会愿意协助贵司一同前往各地进行调研工作,为贵司改革政策提供可靠真实的依据。
最后,本会再次提请贵司能够倾听地方行业组织的意见和提供的信息。我会已向全省经销商承诺,作为行业组织,维护行企的合法权益是我会的主要职责。我会将从推进行业与区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经销商的生存状况,继续密切关注、跟踪这一事态的发展,保留通过媒体披露、向政府专报和通过法律途径为经销商维权的权利。如果费司认为我会力量不够,根据进展拟可联合全国各省汽车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厂商、经销商、行业组织协调联动机制,努力营造和谐宽松的企业生存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区域经济社会在新常态下、谋求新的和谐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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