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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限迁,广州车主把车管所告了!国内首例!

来源:汽车行业关注   评论()  2015-08-26 23:32:21

关于二手车限迁,最近又出大新闻鸟。

广东省一位70后车主盆友,想将爱车迁回广州市,但被“卡”在了环保排放标准不达标上面,车管所根据相关的环保条例,不让他的车辆迁入。

这位仁兄实在气不过,终于诉诸法律,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南都君打听到,目前天河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这宗case。


因为限迁,车主把车管所告了

南都君了解到,因为限迁,车管所被车主告上法庭,在国内还是首例

原告车主吴先生,是一名70后广东人。他在今年7月7日购买了一辆丰田二手车,并于2015年7月17日完成该车辆的产权转移登记,由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下简称清远车管所)迁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下简称广州车管所)。

同时,该车辆所有相关资料由清远车管所封存,并自2015年7月17日起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即广州车管所)办理转入登记。

吴先生已取得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见中小客车更新指标个人指标证明文件),并且已自有车牌号粤AXXX37。于2015年7月22日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车管所向他出具了《机动车业务一次性告知单》,以车辆“环保标准未达国4”为由,拒绝为本案车辆办理转入手续。

吴先生气不过,觉得自己购买的车辆是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且自己又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清远当地的车管部门都可以让他正常上牌,可是,想迁入广州时,却被车管所以“不符合环保标准”而拒绝为他上牌。

于是,他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了法庭。吴先生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机动车业务一次性告知单》,同时请求判令责令被告依法给予自己购买的轿车办理车辆转入、上牌登记手续。

车主到底占不占理?

吴先生这次打官司为自己讨公道,还似乎有理有据呢。

此次为吴先生打官司的“大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吴翔律师认为,车管所不予办理吴先生所购车辆的转入登记,首先违反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滴。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原告吴先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机动车迁出手续,并且取得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及号牌,转入地车管所(即被告)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为原告办理本案车辆的转入手续,并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等,且原告吴先生的车辆并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所以被告(车管所)不予办理原告吴先生的车辆转入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且,车管所(被告)不予办理吴先生所购车辆的转入登记,也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限制了原告对物权的自由行使。


吴先生通过合法购买的方式取得本案车辆的所有权,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车管所不予办理本案车辆的转入登记,实际上是限制了原告对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原告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现在,原告吴先生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粤环发[2010]75号及粤环[2015]16号文件、粤环[2015]28号三份规范性文件作合法性审查。

因为,车管所作出不予办理吴先生所购车辆转入登记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粤环发[2010]75号及粤环[2015]16号文件、粤环[2015]28号这三份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限制了公民对物权或财产权的自由行使,法院可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吴先生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吴律师认为,车管所作出不予办理车辆转入登记的决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车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有必要提请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所以,原告方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出具的《机动车业务一次性告知单》予以撤销,责令车管所办理本案车辆的转入登记手续,并对本案涉及的三个规范性文件作合法性审查,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成败关键
看法院审查三份文件的结果


对于自己接手的这宗案子,吴律师指出,本来车管所按章办事,是政府部门实施正常的办理流程。但问题就在于,车管所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可能存在瑕疵。因此,原告方提出了请求法院对文件的制定程序及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

而影响本案成败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法院审查车管所执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粤环发[2010]75号及粤环[2015]16号文件、粤环[2015]28号三份规范性文件后的结论。可以说,法院经过审查后对这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结果

如果法院认为,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确实有问题,车主打赢这场官司的机会会大一些。相反,如法院对这三份规范性文件不进行审查,或经审查认定其合法性没有问题,这个案件的结果就很不乐观。

吴律师介绍,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吴律师告诉南都君,目前天河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这桩案件,他们正在等待法院的进一步通知,估计快的话,一两个月左右就会开庭,接下来就等法院的安排了。对于本案,法院才有最终的裁判权,现在就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吧。

(来源:南都汽车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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