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年底珠三角实施国5排放标准,不达国5标准不允许跨地市迁入,国4车将因限迁导致残值较快下降。现在二手车商正忙着消化库存,预计珠三角城市的国4二手车年底之前将会出现一波降价,二手车经销商将在限迁前尽量消化自己的库存。
一度延后实施的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今年底将在珠三角全面实施,明年6月底将拓展到全省。这意味着届时只有国Ⅴ新车能够上牌,而国Ⅴ以下标准的车要想转让,也不能外迁到已执行国Ⅴ标准的地市。
笔者17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正式实施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后,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达不到国Ⅴ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不允许跨地市迁入。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原本计划在今年3月和7月在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分步实施的国Ⅴ排放标准,经过延后已经给珠三角地区二手车经销商增加了9个月、其他市15个月的过渡时间清理库存,此次实施时间不会再往后调整。
撰文(除署名外):南方日报记者 谢庆裕 通讯员 梁光源
过渡期有所放宽
实施国V排放标准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必然要求。在2014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中就提出“经国家批准后在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国Ⅴ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初,我省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同意意见,制订了提前实施国Ⅴ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计划于2015年3月1日起在珠三角地区、2015年7月1日起在粤东西北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得到社会和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的普遍支持,但由于过渡期相对较短,部分二手车经销商反映经营受影响,特别是清理库存上难度较大。
为此,省里经研究之后,省环保厅在今年3月向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再度发通知,放宽了过渡期,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珠三角各市实施时间不得迟于2015年12月31日,其他各市不得迟于2016年6月30日。
省环保厅透露,目前,珠三角所有地市均已发布了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实施公告,正式实施时间均为2015年12月31日。“延后至年底已经给珠三角地区二手车经销商增加了9个月、其他市15个月的时间清理库存,已经满足了二手车经销商要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的诉求。”
对于尚未发布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实施公告的地区,省环保厅要求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让社会公众、汽车生产商、销售商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据省汽车流通协会的数据,2014年广东省二手车流通量是110万辆,其中据交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仅16万多辆是跨地市转入,占比不足15%,过渡期已经足够二手车商消化解决库存问题。最近,省汽车流通协会和二手车商代表也在与省环保厅举行的座谈会上,明确表示支持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的实施。”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
转入车辆先上网查标准
事实上,基于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高度重视,广东历来有提前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传统。2006年我省比国家要求提前2年实施国Ⅲ排放标准,2010年我省又比国家要求提前1年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此次国Ⅴ标准虽然全国在2018年实施,但广东珠三角地区在今年底实施的进度,已经慢于北京(2013年3月1日实施)、上海(2014年4月30日实施)、天津(2015年9月1日实施)等国内发达城市。
省环保厅介绍,在我省正式实施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的地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省及跨地市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车辆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达不到本地区现行执行国Ⅴ排放标准的车辆在同一地级市内办理二手车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受影响,也能转移至我省未实施国Ⅴ排放标准的地区或外省。
计划新购车或将外地籍牌照车辆转入实施国Ⅴ标准地区的市民,可先登录机动车环保网,在“新车达标查询”栏目中查询车辆是否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符合国Ⅴ排放标准,避免因车辆不符合环保标准而无法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笔者看到,在各地的通告中,虽然12月31日是珠三角购新车以及转入执行国Ⅴ标准的大限。但在各市的具体执行中,办理手续时间也有一定“宽限”。如广州规定新买的国Ⅳ排放标准车,可凭借12月31日前开具的购车发票,在2016年1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如果是从外地转入广州的国Ⅳ车,则可凭借12月31日前的转出证明迁入广州,这比原来的实施时间“松动”了一个月。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提醒,虽然目前国Ⅳ车尚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随着各地陆续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国Ⅳ车将面临残值较快下降的考验。建议公众尽量选购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汽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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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试行新车6年内免排放检验
并拟推行机动车异地排放检验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联合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7日起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笔者从《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广东拟推出两项机动车排放检验便民措施,包括试行新车6年内免排放检验、推行机动车异地排放检验等。该《通知》拟于今年内印发实施,有效期三年。
《征求意见稿》中显示,试行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在定期检验时,免于排放检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即可直接向环保部门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一个检验周期内存在环保超标违规记录的,仍要求排放检验。
《征求意见稿》同时透露,拟推行机动车异地排放检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可进行异地排放检验和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手续。检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每季度向省环保厅报告机动车异地排放检验情况和环保标志核发情况,并及时告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解释,拟出台上述政策的背景,是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于2014年9月实施。该《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机动车安全检验制度改革的新措施,包括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测、推行异地检车等内容。但是,《意见》并没有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是否也同步执行相应的新措施,地市环保部门也纷纷来电、来文请示该如何操作。因此,我省拟发文予以明确,并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的规定执行。
排放检验更便民的同时,不等于放松监督。《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检工作。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检;重点加强对大中型客车和重中型货车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检。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为环保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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