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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推广期转售价格限制可申请反垄断豁免

来源:汽车行业关注 毕然  评论()  2015-11-12 18:11:18

从世界范围来看,汽车领域反垄断规制都是重点和热点问题。作为汽车生产的重要区域,欧盟、日本 都制定了汽车领域相关的反垄断规定,中国也不例外。在比较借鉴国外反垄断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立足于我国汽车业的实际情况,起 草了《反垄断指南》的初稿。


新能源车推广期转售价格限制可申请反垄断豁免


中国首部行业反垄断指南

“它是唯一一部涉及到具体行业的指南,预计也会成为我国的第一部行业反垄断指南,”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吴东美副处长如是说。“《反垄断指南》的制定,不是闭门造车,是经过了我们执法实践,执法经验的积累后起草出来的。”

据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卢延纯副局长介绍,之所以制定《反垄断指南》,目的在于对相关法律条款及其适用性予以细化,对汽车市场常见限制竞争行为 的合法性和评估给予指引,给市场提供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降低经营者的合规成本,从而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悉,自2011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就已对我国汽车业的经销模式、商务政策、价格情况等等开展了调研,并且出具了相关课题研究报告。指南目前分为前言和五个部分,重点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制和豁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读。

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等特定情形下的转售价格限制可主张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是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是禁止纵向垄断协议,而第15条规定 了即便是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的垄断行为,如果符合第15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可以予以豁免适用第13条或第14条。若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或经营者自查 后发现其企业存在《反垄断法》第13条或第14条禁止的行为,但是经营者可以证明该垄断行为为符合第15条的要求,是可以主张豁免的。当然,豁免必须要由 经营者提供可信的证据来加以证实,而不是简单的声明或理论的、假设的主张。

如外界所知,在已公开的汽车领域价格垄断案件中,部分是属于企业限制经销商向消费者或者向第三人的转售价格,这是属于《反垄断法》第14条所明确禁止的。对于车企根据《反垄断法》主张豁免其短期转售价格限制的具体情形,指南目前特别考虑了新能源汽车。

不同于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售出后,将有配套的充电桩建设等售后问题需要厂家持续跟进,而推广该产品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将起到不小的裨益,因此,在 新能源汽车推广期内,厂商或者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进行短时间的一定限制,是为了给经销商最大程度的激励,进而促进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或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 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售前售后的服务。这样的行为,是可以主张豁免的。但对于推广期设置的具体时长,目前还没有具体期限。

吴 东美举例说,若企业关于联合采购或联合生产等专业化的协议,如果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产品标准的统一等,可以产生积极的效应,且在相关市场没有产生 严重的排除限制影响,并且由这些协议带来的效益提升和成本下降的优势,不仅仅停留在经营者内部,而是能够同时向消费者进行分享,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考虑对 其进行豁免。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行为属于“可主张豁免的情形”。如最终由汽车供应商承 担费用的保修和召回服务中的零配件价格、最终控制人相同的同一企业集团下属实体之间的定价行为、真实代理协议等。而无论是企业对于专业化协议的制定,还是 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期内的豁免等,这些行为,必须符合一个《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行为没有严重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相关市场界定的 作用是很重要的。它是我们在分析市场竞争的一个前提性步骤,虽然对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来说,市场界定不是必须的步骤,但是市场界定对我们考量行为 对竞争的影响是很重要的。“吴东美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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