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布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详情
网约车究竟该怎么管? 逾七成意见支持归为新业态
从前日起,交通运输部被众多网友口诛笔伐,原因是备受关注的征求意见结果当天并未如期公布,反而是网上一条“交通部:多数人认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取缔专车”的消息被疯狂转载转发。因实际并无任何关于专车和出租车方面的消息发布,交通运输部当日澄清这篇报道是子虚乌有。
昨日,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 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一个月时间,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在对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 见进行归并后,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 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其中近七成涉及专车改革。
“热情参与公共政策讨论、积极贡献各自智慧,这本身就是对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的最大支持。特别是质疑的声音和反对的意见更为可贵,交通运输部向社 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表示真诚感谢”,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从意见汇总情况看,有支持的声音,有热忱提出修改意见的声音,也有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各 方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视角不同,表达的具体诉求不同,但共同点是所有人都期待这次改革取得实效。
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上述负责人表示,将在全面梳理、分类汇总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对其中的合理化成分一定会充分吸收,将其转化为深入推 进改革的动力、科学修订并完善政策的有效参考。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乘客为本,兼顾各方利益,积极鼓励创新,构建科学、合理、和谐的城市交通出 行体系,取得改革的“最大公约数”,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大的获得感。
在5929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中,近七成涉及到专车改革,而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专车车辆属性、驾驶员等准入门槛则最受社 会关注。特别要说明的是,在昨日公布的情况中,交通部将分类意见数量,以及支持和反对的数量做了精确的说明对比。这也说明,数量优势尽管不是左右新政调整 的最终标准,但也会是关键指标,可充分说明新政的调整走向。
网友建议和意见集中在12个方面
●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
●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
●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
●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
●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
●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
●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
●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网约车计价器、标识、如何过渡等其他问题
管理
网约车是否应当纳入管理?60%意见支持
497条支持纳入 VS 326条反对
在所有的823条意见里,有497条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约占60%。理由包括: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 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 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 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 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也有326条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理由包括: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 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 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是否按新业态来管理?74%意见认为有必要
148条支持新业态 VS 40条反对
关于的管理问题,一共收到199条意见。其中,148条意见认为,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占74%理由是,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与巡游出租车之间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
40条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理由是,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出租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
车辆
网约车性质是否为出租客运?52%意见认为是
440条支持“营运”VS 406条反对
关于这个问题的846条意见中,有440条建议支持网约车车辆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占52%。理由是: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 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 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有379条意见反对网约车车辆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理由是:私家车从事营运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
还有27条意见建议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就比例来说,支持和反对两者差距很小,说明在这一点上仍有很大争议。
什么车能作为专车?83%意见认为标准要高于巡游出租车
98条VS19条
117条意见里,有98条意见认为,专车的标准应高于巡游出租车,占83%,理由是,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的人,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出租车。
有19条意见认为,不应对网约车车辆标准和条件作规定。
价格
网络专车价格该怎么定?32%意见认为要政府定价
关于价格方面,收到了301条意见,其中98条意见认为,应实行政府定价,占32%,理由是,网约车也属于出租汽车,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一样实行政府定价,体现公平性。
有112条意见认为,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理由是,网约车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最低价格。
此外,还有91条意见认为,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理由是,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促进巡游车提升服务。
补贴是否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有87条意见支持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理由包括: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 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有53条意见则表示反对。理由包括: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 不应过多干预;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 律含义;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司机
专车驾驶员要不要有从业资格证?超60%意见认为需要
在从业资格方面有205条意见,其中126条意见表示专车驾驶员要有从业资格证,超60%,理由是,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66条意见认为不需要,理由是,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应由乘客决定,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可以让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责任
平台是否应承担承运人责任?69%意见支持平台应承担
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的意见有42条,其中认为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达29条,占69%,理由是: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 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 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 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认为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有8条,理由是: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改革
大部分意见认为经营权是出租车行业焦点
对于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大部分意见认为,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焦点所在,经营权期限制、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是政府坚定 改革决心、斩断既有利益的举措,有利于减轻行业负担,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关于经营权期限制的意见有158条,认为不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的有106条,理由 是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明确经营权期限后,到期收回将影响经营者的权益;经营权设定期限,到期收回再投放,容易造成新的权力寻租;出租汽车 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确定期限。
此外,关于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也是热点议题,共有362条。认为不应实行数量调控有123条。
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
●能不能发展顺风车?81.4%的意见认为需要
该话题也吸引了205条意见,其中,167条意见认为,要发展顺风车,理由是,顺风车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还能分摊成本,方便出行。
38条意见认为不能发展,理由是合乘与客运服务的界线难以准确界定,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
●是否应该打击非法营运?100%的意见支持
所有意见支持打击这一点上,参与调查的人没有任何分歧,一共176条意见,所有意见均支持打击非法营运。意见普遍认为,私家车从事营运本质上就 是非法营运,应当严厉打击。但只处罚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是不够的,还应该注意到所谓的“专车”平台公然组织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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