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宁的设计手稿和电脑设计图样。
众泰公司注册的商标。
阜阳颍上人王怀宁因认为众泰汽车在未经他授权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车标设计图样作为商标和车标,已构成侵权,遂将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合肥一家众泰汽车4S店告上合肥市中院,并索赔1000万元。11月25日,记者获悉,法院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男子说法:
8年前将图案电子版发给了众泰
王怀宁今年38岁,是阜阳市颍上人,如今在当地一家医院做行政工作。王怀宁说,他是一名车标设计的爱好者,业余自学了汽车标志设计等相关课程,也向多个车企寄过设计图样。
“2006年,我上网时看到了众泰汽车,感觉它当时使用的车标不好看,就设计了多份车标图样。”王怀宁说,他设计了多个以字母Z为核心的设计图样。“Z的含义丰富,代表中国、浙江、众泰的意义。”2006年12月底,他将设计图纸寄给被告众泰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在诉状中,王怀宁称,2007年4月,被告众泰公司邀请他参加上海国际车展。在上海车展期间通过见面详谈,被告相关人员希望王怀宁把设计的车标以电子图案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便完善修改。
2007年6月24日,王怀宁将设计的车标图案通过邮件发给了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员。王怀宁认为,被告众泰公司知悉了他的车标设计。
认为对方侵权索赔1000万元
2008年7月15日,被告众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一份图形注册商标,注册号/申请号为6841255。2008年10月30日,被告众泰公司再次申请一份图形注册商标,注册号/申请号为7028803。
王怀宁认为,上述2份注册商标的图形与他的设计图样相同。王怀宁多次与对方沟通未果,遂打算走法律途径。我省知名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已代理此案。
陈军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设计图样作为商标和车标,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徽耀恒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安徽销售众泰汽车的总代理销售侵权产品,应当与被告众泰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王怀宁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他经济损失1000万元。
律师说法:著作权侵权并不要求百分之百相同
25日下午,王怀宁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设计手稿和一份电脑设计图样。王怀宁说,这份设计手稿上有他绘制的多个汽车品牌,在手稿中间部位的字母Z图样是他为众泰汽车设计的手稿。
记者注意到,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被告众泰公司两份图形商标涉及到的字母Z,均是一笔写成。而王怀宁提供给对方的电脑设计图样上,字母Z的笔画开了一点缝。对此,王怀宁说,提供给对方的原稿中,字母Z是连起来的,“对方提出要体现Z、T两个字母,我后来就作了修改。”
陈军律师表示,在著作权侵权上,法律并没有要求百分之百相同,只要实质性相似就可以了。
王怀宁表示,自己向对方提供了字母Z的设计创意以及设计图样,现在是想通过法律维权。
最新进展:此案将于明年初开庭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王怀宁就将诉状递交到了合肥市中院。此后,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不应该在安徽审理。
合肥市中院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对方提出了上诉。随后,安徽省高院再次驳回。
目前,王怀宁已收到了法院通知,此案将于明年1月份开庭。(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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