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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专车发生事故 法院:保险公司可拒赔

来源:汽车行业关注 猛将兄  评论()  2016-05-21 16:36:34

汽车行业关注5月21日讯- 如今,很多私家车主在闲暇时间跑“专车”“快车”,赚点外快。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就可能遭殃了,因为有法院判决这种情况保险可以拒赔。最近,南通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私家车主李某用私家车跑“专车”“快车”,结果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责。因为李某改变了私家车的用途,不符合当初投保时合同规定的情形,明显增加了车辆风险,所以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015年7月份,启东市民李某平时利用业余时间跑“快车”“专车”业务,一个月下来,载客20余次。同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出行平台与顾某联系,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出行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8元。接到顾某后,在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有个大坑,连人带车直接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至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乘客顾某做了谈话笔录。

同年9月,经过估价,车辆维修费用约为10万元,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私家车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情况不符,拒绝理赔。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用。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已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出行平台载客20余次,他的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时,保险公司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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