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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奇瑞使用吉尼斯商标虚假宣传被判赔212万

来源:汽车行业关注 剑虹  评论()  2017-09-07 16:52:28

汽车行业关注(autochat.com.cn)9月7日报道——

吉尼斯,一个熟悉且厉害的名词,它几乎代表了人类最高的智慧水平,想要挑战吉尼斯纪录也是相当不容易。总部位于英国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出版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在纪录认证方面享有盛名,吉尼斯公司的“吉尼斯世界纪录”等注册商标也拥有较高知名度。

广州日报在近日报道了一则“奇瑞搭吉尼斯顺风车被判赔212万,公司:已上诉”的新闻,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吧。

自2014年4月10日起,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佛山等国内19个城市举办了20多场名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的大型商业活动,并在官方网站及第三方网站均发布了有关此活动的宣传推广信息。其中,活动现场和媒体宣传都大量使用了与吉尼斯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吉尼斯”“GUINNESS”等标识。此外,奇瑞公司广告宣传中还使用了“曾经,奇瑞公司以自主汽车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今天,全新奇瑞艾瑞泽7和奇瑞特技车队一起,再次代表中国挑战世界!”等用语。

吉尼斯公司认为,奇瑞公司擅自将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于挑战世界纪录的商业巡演活动,与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并且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发送律师函和多次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吉尼斯公司于去年向佛山中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奇瑞公司方面称,吉尼斯被认为是“世界之最”等代名词,涉案活动对“吉尼斯”等词的使用是对被诉侵权标识在通用化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不是商标性或企业名称化使用,因此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奇瑞应赔偿212万

法院认为,“吉尼斯”并不能直接指代世界纪录,也未在使用过程中赋予“世界之最”或“纪录”之含义。奇瑞未经许可使用该字号,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而且,奇瑞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宣称其多次代表中国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但却未能举证证明,故被诉侵权宣传用语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虚假宣传。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奇瑞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立即停止在巡演活动及相关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和广告用语,同时需在网站及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212万元。

奇瑞公司一方已经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移交广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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