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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关注(autochat.com.cn)03月31日报道——
进口二手美规奔驰当新车卖,法院一审判不赔,车主上诉并提供有力证据后,终审销售商被判赔偿335万元。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披露了上述奔驰车主维权事件。
购车经历
2017年11月1日,梁先生与深圳前行科技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一辆黑色17款美规奔驰GLS450汽车,净车价为111.7万元(不含车辆上牌费用),签订合同当天,梁先生向前行科技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三天内再交车款1017000元。
随后,前行科技公司将汽车及资料移交梁先生,梁先生也知悉上述车辆非中国规格版本,不享受原厂保修及不适用汽车三包法规,因此保证今后不向前行科技公司追索上述保修及三包责任;并备注“此车为新车,无事故,无维修,无保养,现公里数为115公里,交车不超过120公里”。
之后,梁先生发现该车并非新车,早在2016年8月已经上过牌,并且存在维修记录。梁先生提供了一些证据后,将前行科技公司告上法院,主张“退一赔三”。
一审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梁先生称,涉案车辆并非2017年出厂的新车,而是早在2016年8月29日就已经上过一次牌了。
为证明该事实,梁先生提供了广州仁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单》复印件,该《估价单》显示涉案车辆的上牌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
同时梁先生提供了盖有“好车伯乐检测专用章”的《车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显示的服务类型为二手车检测;车辆出厂年月为2017年3月5日;评估结果为:发动机轻微渗油,前机盖喷漆拆卸,燃油泵故障。
梁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美国小狐狸公司出具的《车辆历史报告》,报告未经我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报告显示,涉案车辆最后公布的里程表读数为6263,曾有两位车主,第一位车主在2016年购买,第二位车主在2017年购买,该报告还详细记载了涉案车辆被召回以及维修的历史经过。
而为证明涉案车辆是新车,前行科技公司提供了《代理购车协议》、付款凭证、货物进口证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证据。
前行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车辆于2017年3月从美国出厂,2017年9月2日抵达大连海关,经大连鸿景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办结进口手续;2017年9月25日,前行科技公司支付了92万元购得涉案车辆;2017年10月9日大连海关签署货物进口证明书。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先生提供的《估价单》没有原件,《估价单》的内容与《车辆评估报告》中的出厂日期相矛盾。《车辆历史报告》在美国形成,未经认证手续,不符合证据标准。并且梁先生提供的证据均是汽车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机构出具,并非独立的汽车品质鉴定机构。因此,梁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不能证明前行科技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梁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42555元由梁先生承担。
二审“反转”
因不服上述判决,梁先生于2018年7月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先生提交如下证据:1.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政府对俄亥俄州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的在线服务的公证文件,用以证明涉案车辆第一位车主于2016年9月6日由俄亥俄州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产权证书,2017年5月31日涉案车辆由俄亥俄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变更户主,2017年6月2日涉案车辆再次变更户主,截止至2017年7月12日,涉案车辆已经行驶过6263英里,即约10079公里,与《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的“现公里数为115公里”、“交车不超过120公里”严重不符。
2.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政府对CARFAX车辆历史报告公证的文件,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于2016年在美国俄亥俄州经历过两次交易,第一位车主于2016年8月29日购该车,2017年2月23日该车因控制台闩锁保险杠停止运动被生产商召回,状态为补救措施,涉案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信息与俄亥俄州机动车辆管理局登记信息相印证。
3.广东龙星骏宜汽车、广州锦星行、广州仁孚汽车出具的账单,共同证明涉案车辆的上牌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远远早于梁先生购车日期及上牌日期。
此外,法院二审期间向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查涉案车辆的生产日期,北京奔驰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回函称:该车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日、生产地为美国。
法院认为,北京奔驰公司出具关于涉案车辆生产时间为2016年8月2日的回函与前行科技公司提交证明车辆制造日期为2017年3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相比较,《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为第三方公司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明确注明车辆信息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并未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核,考虑奔驰汽车的知名度以及生产时间由生产企业直接掌握的数据等因素,显然北京奔驰公司出具的回函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因此本院采信北京奔驰公司的回函,即涉案车辆生产时间为2016年8月2日。
综合下法院决定推翻前行科技公司在一审提交证明涉案车辆是新车的相关证据,而前行科技公司再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采信梁先生提供的新证据,即涉案车辆在美国存在销售和使用的记录。
法院认定,销售合同约定前行科技公司交付梁先生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但现所售涉案车辆的车辆生产日期、使用情况与约定不符,应认定前行科技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车辆真实情况,该行为构成欺诈。
2019年7月29日,法院作出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梁先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梁先生的奔驰GLS450汽车退还深圳前行科技公司;前行科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梁先生退还购车款1117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33510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55元,均由深圳前行科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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